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纳税。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习惯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是采取“先包装后销售”。按照上述税收法规规定,若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且增值税税负保持不变。
例: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一块香皂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为17%,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销售给商家。应纳消费税为(30+10+15+25+8+2+10+5)×30%=31.5(元)。
若改变做法,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为:(30+10+15)×30%+(25+8+2)×17%=22.45(元)。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31.5-22.4=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