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屈臣氏充斥“山寨”护肤品的情况,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的夏翔律师表示,从法律角度来看,本事件涉及的是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夏翔称,如果要明确是否违法、是否构成侵权,首先要看被模仿的商品是否属于“知名商品”,如果达不到知名商品的标准,则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的保护范围。其次要看是否能导致消费者将两种商品“混淆”,如果不足以引起混淆,则不构成侵权。
他指出,如果模仿者最终被认定侵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市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