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原料的选择直接影响化妆品的卫生安全,因此,我国与美国、日本和欧盟等世界大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均对化妆品原料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
名单制度
(一)实行化妆品原料名单制度。《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八条规定:“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部《中国已使用化妆品成分名单(2003年版)》整理了截止2000年底中国已使用化妆品成分3265种,其中一般化妆品原料2156种,特殊化妆品原料546种,天然化妆品原料(含中药)563种。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卫生部《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列出染发剂原料96种。
审批制度
(二)实行化妆品新原料审批制度。由于各国的国情、制度和管理模式不同,对化妆品的定义和分类也不一样,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的新原料(包括在国外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九条规定:“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禁限用物质
(三)规定化妆品禁限用物质。《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除对化妆品的最终产品作出要求外,也对化妆品禁用、限用原料作出规定。其附表2(1)列出禁用物质421种;表2(2)列出禁用中药75种;限用物质67种必须符合表3中限用范围、限量和标签要求;防腐剂55种、紫外线吸收剂24种和着色剂157种必须分别符合表4、表5和表6中使用范围、限制条件和限量的规定。 化妆品生产企业不仅要掌握原料的性能、规格,选择可靠诚信的原料供应商,选用符合规定的原料;更应注意原料的实际质量,原料不纯,产品质量无法保障,如常用的脂肪酸二链烷醇酰胺及三链烷醇胺中的杂质二链烷醇胺,往往是引起皮肤不良反应的主要原因;同时要关注生产容器和包装材料的卫生质量,如合成塑料中含有的聚合物单体、稳定剂、增塑剂、色料,不锈钢容器的某些杂质,都可能引发化妆品质量问题,影响化妆品的卫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