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的元宵节,家住莱阳的段女士过得很不愉快:只因逛超市时,鬼使神差般地拆开一瓶化妆品的包装,把封条给撕坏了,她不得不买下了这瓶化妆品。
2月9日这天,段女士到某超市选购化妆品,销售员向她推荐了某品牌的面乳。段女士拿起细看,顺手拧开了面乳的包装,凑到鼻子闻了闻,觉得不太满意,又把面乳递还给销售员,正要转身离开,销售员将其拦下,要求她将这瓶面乳买下。“凭什么让我买?这不是强买强卖吗?”段女士非常不满。“您刚才不小心把化妆品的包装拆开了,封条也给撕坏了,您要是不买,我该卖给谁呢?”对销售员的说法,段女士表示不能接受。她说,当时自己并没有看见那个封条,而且销售员也没有提醒她注意别撕坏封条,因此,责任并不在她。双方僵持了半天,段女士最终只得以8折的价格买下了这瓶化妆品。事后,段女士还是觉得挺郁闷,昨日,她致询本报:这事到底是谁的责任?
记者就此咨询了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的李彦谨律师。李律师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真情的权利。一般来讲,小瓶装的化妆品如果密封,应该会让消费者很清楚地看到,而当消费者不易知悉该商品的包装情况时,超市的销售人员应该对消费者不应拆封的注意事项予以告知。从这件事的经过来看,销售员没有事先提醒段女士不能打开封条,未尽告知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