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在东风街和四平路口,一家洗化用品店的工作人员向路人派送了免费的化妆品试用装,以此作为宣传,过往的女性都可以得到。而家住奎文区樱园小区的刘女士却发现了其中的猫腻,这些化妆品已经过期了。
记者看到刘女士得到的两包化妆品,一包为5毫升的“美援”祛痘爽肤水,另一包为相同品牌的控油乳液。前者包装为一纸盒,上面的文字说明被后来贴上的“销售地址”遮盖了,而撕下后,2003年的生产日期赫然在目。刘女士表示,化妆品的保质期一般都是三四年,最多也不会超过五年,商家派送的这种试用装虽然是免费的,很可能已经过期了。
记者来到了位于东风街的这家洗化用品店,在货柜上并没有找到该品牌的产品。一位售货员告诉记者:“美援的化妆品以前卖过,现在已经撤柜了。”
当记者拿出他们在街头发放的赠品时,该店的经理表示,2003年的产品肯定是过期了,但他们只是使用了以前的包装,产品是新的。记者表示,能否看一下新包装时,该经理却匆匆离开了。
记者从消协了解到,《山东省消费者保护条例》第24条规定,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向消费者提供奖品、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赔偿损失以及其他责任。
潍坊市衡明律师事务所王恒亮律师表示,商家所提供的产品虽并不是消费者主动消费时赠送的,但是如果消费者使用了这些过期化妆品,带来伤害或损失时,商家仍然摆脱不了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