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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包装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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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功效“吹过头”消费者获退一赔一

作者:hb2014-03-14 13:54:37

 

中国江苏网3月10日讯 “全天候保湿”、“完美遮盖瑕疵”、“极致舒缓”、“体验前所未有”等表达,是常见的化妆品宣传用语,事实上,这样的广告词已涉嫌欺骗消费者。3月7日下午,江阴市人民法院就宣判了这么一起产品销售责任纠纷,法院认定类似的宣传语违反了相关规定,对消费者存在一定的误导,判决销售商、生产商分别向原告姚某赔偿1倍的货款,姚某将买来的护肤品退回给销售商。
  2012年12月20日,姚某在江阴一百货超市购买了由苏州一家化妆品公司生产的保湿乳霜、修颜霜、洁面乳各一瓶,花去费用157元。这三种商品外包装的宣传语各不同,比如保湿乳霜上面就写着“全天候”、“蕴含取自5000米唐古拉冰川的纯净之水”等词语,而修颜霜的包装则写有“持久、瞬间、即刻、第一款”等词语。
 
  姚某使用后,虽没有不良反应,但也没有明显效果。姚某认为这三瓶产品属于夸大功效、虚假宣传、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姚某将销售商、生产商推上了被告席,要求两被告各赔偿157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同时要求两被告支付其通讯费、误工费、律师费等费用共计9000元。#p#分页标题#e#
 
  法庭上,销售商辩称,他已经建立并执行相应的进货验收制度,也验明了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尽到了销售者相应的责任。生产商则认为,该产品是一个合法生产、合法销售的产品,姚某在购买过程中,已经详细看过产品包装上的说明,因此不存在可以退货的法定事实和法定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该化妆品使用了“彻底”、“全天候”、“瞬间”、“持久”等词语标注,违反了相关规定,该行为对消费者存在一定的误导。故对姚某要求销售商退回货款、生产商赔偿一倍损失,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9000元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任何证据,不予支持,遂做出前述判决。 (余清)
 
  化妆品名称中禁用词语
 
  2010年2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正式发布并开始执行,根据规定,化妆品命名必须简单、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并不得含有误导、欺骗消费者的内容。
 
  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语包括11大类:绝对化词意:特效、全效、去除皱纹等;虚假性词意:宣称产品“纯天然”;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抗菌、解毒、祛疤、生发、减肥、瘦脸等;医学名人: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医疗术语;还有其他6类词汇。#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