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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包装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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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将包装物返还,销售者应当接受

作者:hb2012-09-07 18:32:32

《规定(草案)》十分注重包装材料的回收利用,规定了减量措施:“本市鼓励企业在保障商品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对商品进行简易包装,鼓励企业优先采用可循环、可再生、可回收利用或易于降解的包装材料并开展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

  “本市倡导生产者、销售者在商品外包装上明示包装物回收利用及包装成本等信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将包装物返还给销售者的,销售者应当接受。销售者与商品供应方订立供销合同时,可以对商品包装物回收作出约定”。

  “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商品包装物,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回收。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商品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符合本市指导性规范的商品,不得采购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商品”。

  《规定(草案)》还对社会监督作出规定:“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国家和本市制定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规范,方便公众查询。公众发现商品包装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可以要求销售者停止销售,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

  “社会监督”强调了公众在限制商品过度包装中的主体地位,这对唤醒公众在公共事物中的主体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可谓一大亮点。

  对于违反国家限制过度包装强制标准的生产和销售企业,《规定(草案)》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生产者违反强制性规定进行商品包装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销售者销售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商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拒不停止销售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草案)》规定的罚款跨度较大,虽能对各种商品过度包装程度作出相应的处罚,但如能进一步细化,则可操作性更强。